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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9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从珍与宋瑞、崔丽娟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从珍,宋瑞,崔丽娟,宋在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949-1号原告:王从珍,女,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宋瑞,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崔丽娟,女,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宋在九,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从珍与被告宋瑞、崔丽娟、宋在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从珍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138万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王从珍名下位于凤阳县府城镇禁垣路东侧(安泰路36号)(权证字号:房地权凤字第2013000700号)房屋一套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从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宋瑞名下车牌号为皖C-×××××的尼桑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瑨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