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55号原告李某某,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