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5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凤娥与刘会雄、王丽芸、王桂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凤娥,刘会雄,王丽芸,王桂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922号申请执行人杨凤娥,女,1987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会雄,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丽芸,女,1970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桂清,女,1960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471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凤娥申请执行刘会雄、王丽芸、王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举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50元及申请执行费6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经申请人同意,双方达成本息共计56250元(本金5万元,利息6250元);二、被执行人刘会雄、王桂清于2015年8月31日偿还申请人3000元,于2015年9月15日前偿还申请人3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10000元。余款37250元于2016年5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三、案件受理费750元及申请执行费6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4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