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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沈群芳与吴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群芳,吴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1222号原告:沈群芳。被告:吴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群芳与被告吴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群芳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