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孙爱堂与许征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爱堂,许征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154号申请执行人呼爱堂,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许征飞,男,1985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呼爱堂申请执行许征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我院执行案件多,压力大,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执结此案确有困难,故将此案提级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在本院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5)神执字第005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姜 南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屈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