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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彩芳与顾建军、王贵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芳,顾建军,王贵菊,袁夫东,许荣响,焦昆仑,刘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0230号原告王彩芳,农民。被告顾建军,农民。被告王贵菊,居民。被告袁夫东,农民。被告许荣响,农民。被告焦昆仑,职工。被告刘海,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彩芳诉被告顾建军、王贵菊、袁夫东、许荣响、焦昆仑、刘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彩芳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彩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彩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彩芳负担。审 判 长 李 振代理审判员 徐 松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