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虞刑初字第989号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15)9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并建议对其判处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6日,被告人徐某利用事先伪造好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在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祥和汽修店内将一辆自己从王某乙处租得的浙B×××××宝马轿车以人民币8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被害人祝某六,共骗取人民币73600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的家属退赔被害人祝某六人民币8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祝某六陈述,证人王某甲、刘某、王某乙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质押借款及中介服务合同,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二手车买卖合同过户协议,车辆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银行交易记录,价格鉴定意见书,铝合金安装承包合同,谅解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徐某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永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佳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