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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执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56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延某某,女,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006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延某某给付6000元(2015年全年度抚养费),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延某某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本院辖区,依据法律规定,该案应由被执行人延某某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委托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进行执行,故本院对该案应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执字第00569号案件的执行,委托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审 判 员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江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