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4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罗明友与楼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明友,楼伟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4333号原告罗明友。被告楼伟江。委托代理人周磊,浙江宝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明友诉被告楼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罗明友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楼伟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明友撤回对楼伟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罗明友负担。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俞利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