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执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当涂县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联泰实业有限公司、杨墨、王蓉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鞍山联泰实业有限公司,杨墨,王蓉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执字第00225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荣学堂。委托代理人:郝希罕。被执行人:马鞍山联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墨。被执行人:杨墨。被执行人:王蓉蓉。申请执行人当涂县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联泰实业有限公司、杨墨、王蓉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4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31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三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现查明,2014年9月19日,本院(2014)当民二初字第003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告杨墨、王蓉蓉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湖景家园13-605号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马鞍山联泰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当涂县姑孰镇塞纳翡翠庄园御水苑20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同海审判员 刘民俊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庆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