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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西县汇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叶六韬、叶松柏、储双玉追偿权纠纷一案解冻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959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杨利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岳西县汇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法定代表人:叶松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法定代表人:朱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叶六韬,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执行人:叶松柏,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执行人:储玉双,女,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系被执行人叶松柏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在审理阶段中,于2015年7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行的银行存款570万元。现因银行扣划存款需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行的银行存款57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魏审 判 员 方 超代理审判员 程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日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