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2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合学与张志荣、纪琳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合学,张志荣,纪琳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2407号原告林合学,男,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告张志荣,男,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告纪琳升,男,汉族,居民,住建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合学与被告张志荣、纪琳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合学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合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减半),由原告林合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严秀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意义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于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