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执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小军与林银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军,林银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执初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军。被执行人林银书。本院受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委托在执行李小军与林银书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巳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潢民初字第6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林银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银书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房产、工商、车管等部门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林银书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小军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潢民初字第6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刘援农审判员 谢图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德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