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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3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朝军、周青松与周青松、牛志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军,周青松,牛志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3252号原告张朝军。被告周青松。被告牛志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朝军诉被告周青松、牛志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朝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朝军负担。审 判 员 郑霞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潘国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