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3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朝军、周青松与周青松、牛志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军,周青松,牛志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3252号原告张朝军。被告周青松。被告牛志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朝军诉被告周青松、牛志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朝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朝军负担。审 判 员 郑霞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潘国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