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民初字第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亚刚诉白涛、刘红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1391号原告王亚刚,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白涛,男,35岁许,汉族。被告刘红梅,女,34岁许,汉族。原告王亚刚诉被告白涛、刘红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蓉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亚刚诉称:被告白涛与被告刘红梅系夫妻关系,2009年,二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安装门窗,安装完毕后经结算共计发生28000元,后二被告支付了13000元后再未给付,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于2014年1月4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仍以种种借口推诿拒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门窗安装款15000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刚诉被告白涛、刘红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细,法院催促原告提供详细地址,原告无法提供,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其他诉讼文书,故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亚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蓉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