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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3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黄满生与王某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满生,王守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3074号原告:黄满生,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王守杰,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黄满生诉被告王守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满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守杰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满生诉称,2014年8月13日15时20分许,被告王守杰醉酒后驾驶“法拉蒂”牌电动车,在魏武大道刘阁菜市场路口处,因逆向行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并入院治疗的严重后果。后经交警部门认字认定:被告王守杰负全部责任。原告伤后住院治疗,被告没有支付任何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赔偿。为此,原告依法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守杰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黄满生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一、身份证,证明原告黄满生的身份情况。二、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原告黄满生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被告王守杰负全部责任。三、入院、住院病历首页记录、亳州市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用药清单以及出院记录各一份,证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内开放颅内损伤、右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右颞部硬膜外血肿、颅内积气颅内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颅骨骨折、右眼睑皮肤裂伤、右侧鼻骨及眼眶多发骨折住院治疗18天的事实。四、医疗费发票,证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支付医疗费25596元。五、租房协议三份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证明原告自2012年11月至今居住在亳州市谯城区利辛路100号并在其居住处经营麻将机零售。六、皖东司鉴[2015]临鉴字0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评定人黄满生颅脑损伤评定为X级伤残,休息期9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一、二、三、四、五、六具均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4年8月13日15时20分许,被告王守杰醉酒后驾驶“法拉蒂”牌电动车,在魏武大道刘阁菜市场路口处,因逆向行驶与原告黄满生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原告黄满生受伤。该事故经亳州交警亳公交认字(2014)00824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守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黄满生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黄满生在亳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支付医疗费25596元。本院依据原告黄满生的申请,委托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所鉴定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东司鉴[2015]临鉴字0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黄满生颅脑损伤被评定为X级伤残,休息期9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支付鉴定费1800元。另查,原告黄满生原籍系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王河镇光明村青年组8号村民,2013年至今原告黄满生在亳州市谯城区利辛路经营麻将机零售,并在亳州市谯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名称为:谯城区阿凤麻将机店。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黄满生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依法冻结了被告王守杰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实际冻结0元。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王守杰醉酒后驾驶“法拉蒂”牌电动车与原告黄满生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原告黄满生受伤,且被告王守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王守杰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黄满生系城镇居民,故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其经济损失,故本院对原告黄满生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项目及金额分别确认如下:医疗费25596元、误工费6124.5元(68.05元/天×90天)、护理费3130.8元(104.36元/天×30天)、营养费900元(30元/天×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100元/天×15天)、交通费450元(30元/天×15天)、残疾赔偿金49678元(24839元/年×20年×10%)、鉴定费18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99180.0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守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满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项费用共计人民币99180.0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2820元,由原告黄满生负担20元、被告王守杰负担2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爱莲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丽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安徽省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一百的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