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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3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3183号原告刘某某,女,1990年7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黄某某,男,1989年5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原告刘某某。审判员  甘明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天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