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0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将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1473号原告将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博望镇谢家井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西环二路。本院在审理将某某与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将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将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将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80元,减半收取34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海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