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908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54年10月2日出生。被告:高某某,女,汉族,1972年9月16日出生。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长 郭国田审判员 XX甫陪审员 刘慧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裴利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