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商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杭州华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郑永金、平阳县金益搬运装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郑永金,平阳县金益搬运装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801号原告杭州华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清江路9号。法定代表人黄小卫,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洪鹤、周姿宏(特别授权),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永金。被告平阳县金益搬运装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新欣村新村路88号。法定代表人郑永金。原告杭州华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水公司)诉被告郑永金、平阳县金益搬运装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益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水公司基于《借条》、银行电子回单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郑永金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2、被告郑永金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237534.25元(以1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息1.5%的标准从2014年3月21日起计算至2014年6月17日,按月息2%的标准从2014年6月18日起暂计至2015年4月10日,后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归还之日);3、被告郑永金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4、被告金益公司就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郑永金、金益公司未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借贷事实如下:借款人:郑永金。担保人:金益公司。借款金额:100万元(实际交付)。借款期限:2014年3月21日至2014年8月20日。利率:月利率1.5%,自2014年6月18日起调整为月利率2%。违约责任:按借款金额的10%计收违约金。还款情况:未还款。本院认为,被告郑永金向原告华水公司借款10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郑永金应按约还本付息,现其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可以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但两者相加总额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年利率24%)为限。本金100万元��2014年3月21日至2014年6月17日,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利息;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8月20日,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利息,共计利息为86000元;此后,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暂算至2015年4月10日,为154666.67元。被告金益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条盖章确认,双方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金益公司应对被告郑永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永金归还原告杭州华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8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郑永金支付原告杭州华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人民币154666.67元(暂算至2015年4月10日,此后以未还本金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平阳县金益搬运装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杭州华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38元,由原告杭州华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72元,由被告郑永金、平阳县金益搬运装卸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5966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被告郑永金、平阳县金益搬运装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3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 钟 军审 判 员 陈 维 专人民陪审员 徐 雅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张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