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督字第3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阳信用社与王占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阳信用社,王占红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农民督字第3090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阳信用社,地址:农安县。法定代表人陈占军。被申请人王占红,地址:农安县。本院受理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阳信用社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10月26日发出(2015)农民督字第309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王占红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王占红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10月26日发出(2015)农民督字第309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340.0元,由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阳信用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