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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商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商初字第1574号原告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09号。法定代表人金建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洪涛,公司员工。被告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金寨现代产业园(北七路)。法定代表人刘宏。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蔡智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徐雁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