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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47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许登清与广东建星劳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4738-1号申请执行人:许登清,男,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身份证号码:×××201X。被执行人:广东建星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万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劳人仲案字(2015)764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东建星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景山支行账号为20×××58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931.72元至本院指定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柏文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一致书 记 员  王钰林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