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与郭三平、王秋生、郭小振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三平,王秋生,郭小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906号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爱县海华路南段。法定代表人祝兴金,理事长。被执行人郭三平,男,1974年4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秋生,男,1970年7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郭小振,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三平、王秋生、郭小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2014)博金民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三平、王秋生、郭小振的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