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姚刚、王树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姚刚,王树勇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苏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雪,该公司员工。被告姚刚。被告王树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刚、王树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2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审批手续。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审批手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士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晓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