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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17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许道明与吕继好、郑荣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道明,吕继好,郑荣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722-1号申请执行人:许道明,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吕继好,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执行人:郑荣喜,女,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道明与被执行人吕继好、郑荣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产正在处置中,暂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6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