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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谢敬忠、黄琼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贵文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敬忠,黄琼书,刘贵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谢敬忠,男,196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执行人黄琼书,女,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马文清,简阳市石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贵文,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申请执行人谢敬忠、黄琼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贵文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刘贵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刘贵文支付赔偿款31236.8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8元、申请执行费374元,但被执行人刘贵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贵文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赔偿款31236.8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元、申请执行费374元未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谢敬忠、黄琼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7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忠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干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