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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3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544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李某,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免交。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江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