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西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庭与张浩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370号移送机关西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庭。法定代表人邢某某,系院长。被执行人张浩,男,1989年11月12日生,满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西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庭与张浩刑事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浩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书中刑事罚金部分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德丰审判员 张百合审判员 田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