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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富平县某某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某某有限公司,富平县某某管理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00589号原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青林任该公司经理。被告富平县某某管理站。法定代表人张长林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富平县某某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富平县某某管理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焦润潮人民陪审员  孟荣强人民陪审员  吴彩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继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