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千民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有海、杨海平、张建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千民初字第00347号原告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西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鸿钢,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牛海涛,水沟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建辉,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有海,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被告杨海平,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告张建龙,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千阳县水沟镇中心卫生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有海、杨海平、张建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12元,减半收取2706元,由原告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张拴信人民陪审员 李宗科人民陪审员 刘启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成 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