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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振霞与张德平、闫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霞,张德平,闫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康民初字第951号原告张振霞。被告张德平。被告闫丽英(系张德平妻子)。原告张振霞与被告张德平、闫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海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振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德平及闫丽英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1日被告张德平、闫丽英以做工程资金紧张为由,向我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分5厘,被告将房屋土地使用证书交于原告作为抵押,约定如不能归还借款本息可变卖其房屋归还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未果。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我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张德平未作答辩。被告闫丽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日二被告由于做工程资金紧张,向原告张振霞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5‰,2014年期满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没有归还,2014年4月1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60000元,给原告写下欠条,被告用康集用(2007)字第XXXX号、康证集建(1997)字第X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及其建筑抵押担保。二被告未偿还过借款本息。以上事实有被告张德平给原告张振霞出具的借条、对张德平的调查笔录、土地使用证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的借贷关系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被告张德平、闫丽英与原告张振霞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结欠利息10000元,被告将利息归入本金,重新给原告写了欠条,仍按月利率15‰计算,没有违反法律关于利率禁止规定,应当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在借款条的借款栏中签字是共同债务人,同时闫丽英与张德平系夫妻关系,被告闫丽英与被告张德平应共同偿还这笔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德平、闫丽英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振霞借款本金60000元,计算至2015年10月1日前的利息16200元,2015年10月1日后的利息扔按原约定利率计算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张德平、闫丽英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52.5元,由被告张德平、闫丽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海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郎妍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