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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3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任家怀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家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614号罪犯任家怀,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江宁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家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宁刑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1月2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9日至10月13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任家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任家怀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家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2015年7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罪犯任家怀属累犯,判决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任家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且未自觉履行财产刑,故应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家怀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