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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黄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黄民初字第357号原告:陈某。被告:袁某。本院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袁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于2008年5月结婚后居住在烟台市,但其于2013年10月即回其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居住至今,故本案应移送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即住所地在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故本案应当由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袁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焕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