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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2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与宁波尔祥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尔鸿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宁波尔祥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尔鸿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启然电器有限公司,毛朝来,郑丽萍,孙波,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1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03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代表人:王仲辉。。委托代理人:刘晓泉。。被执行人:宁波尔祥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仁娣。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宁波尔鸿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丽萍。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宁波启然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锋。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毛朝来。。。。职业不明。。被执行人:郑丽萍。。。。。。被执行人:孙波。。。。职业不明。。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代表人:张范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尔祥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尔鸿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启然电器有限公司、毛朝来、郑丽萍、孙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债权转让及公告通知证明。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具体转让事宜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处理。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于2014年12月18日签订了编号为农银甬批转2014002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另于2015年2月27日在《浙江法制报》上刊登了相关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本院认为,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向本院提出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l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申请执行人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