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27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葛卫红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葛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729号罪犯葛卫红,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2010)旅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葛卫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2月29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5年3月23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葛卫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葛卫红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葛卫红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葛卫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不变。(刑期自2010年3月24日起至2023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