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8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项光敏与何渝、杜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光敏,杜颖,何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171号原告项光敏,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委托代理人吴斌,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颖,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何渝,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项光敏与被告杜颖、何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项光敏于2015年10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光敏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光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交纳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项光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祝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