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汾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曹某、解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曹某钧,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汾执字第274号申请人陈某,山西省孝义市高阳镇高阳矿矿散区***号居民。被执行人曹某钧。被执行人解某。申请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曹某钧、解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2015)汾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人2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同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汾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王秉瑞执行员 谭曰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世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