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3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翠东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翠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557号罪犯王翠东。200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3)熟刑二初字第0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翠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9日止。责令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3月1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10月9日至13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王翠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王翠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王翠东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翠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王翠东,在2015年8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1分。2014年6月、2015年5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尚未��出的赃款赃物均未履行,但该犯提供了某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王翠东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其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未履行财产刑;且该犯系累犯,首次减刑应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翠东减去有期徒刑七���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2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和继续退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