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与陆刚、胡远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6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住所地来安县。负责人:常世发,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陆刚,男,1984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来安县。被执行人:胡远富,男,1963年6月6日生,汉族,住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陆刚、胡远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来民二初字第002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陆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借款付清时止按年利率12.6﹪计算,息随本清);被告执行人陆刚于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本息20000元,于2015年8月30日前支付本息10000元,余款于2015年9月30日前付清。被执行人胡远富对被告陆刚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远富已付36000元,余款2015年11月2日付清,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逾期不付后,可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来民二初字第00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