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恢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赵晶云与XX、杨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恢字第002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无业。被执行人王某,无业。被执行人杨某,无业。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鼓民初字第027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本市民生大厦-1-815、816室房地产,但暂不适宜处分;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2014)鼓民初字第027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涛执行员 王 磊执行员 盛如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