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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城初字第2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万五华诉被告李益民、湖南广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五华,李益民,湖南广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城初字第292—2号原告万五华,男,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被告李益民,男,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被告湖南广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朱栋林,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五华诉被告李益民、湖南广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同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万五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益民、湖南广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同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宇良人民陪审员  袁建中人民陪审员  吴灿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文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