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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恢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雷强与王剑、张继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王剑,张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第00183号申请执行人张强,男,1989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剑,男,1988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继云,男,1989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282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张强申请执行王剑、张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字第00183号执行通知书,要求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王剑当庭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剩余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二、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8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凤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