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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常州荣棉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安徽南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荣棉纺织品有限公司,安徽南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常州荣棉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刚,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南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曹媛媛。申请执行人常州荣棉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荣棉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南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南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天商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安徽南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荣棉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30875.98元,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29448元,减半收取14724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24元,由安徽南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因被执行人所欠债务太多,涉及金额巨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因被执行人所欠债务太多,涉及金额巨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天商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王 巍审判员 陶 涌审判员 匡军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亚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