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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法执字第6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秀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秀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法执字第691-1号申请执行人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夏津县。法定代表人苑化芳,理事长。被执行人高秀娥,女,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执行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任敬友、高秀娥借款合同纠纷,(2014)夏商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人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高秀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夏津县人民法院(2014)夏商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中高秀娥应承担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于文平审判员  王华杰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同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