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来执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磊与郑建功、王林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609号申请执行人:张磊,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郑建功,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王林玉,女,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系郑建功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磊与被告郑建功、王林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郑建功、王林玉偿还原告张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22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随本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磊与被告郑建功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已付20000元,余款2016年10月30日前付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逾期不付后,可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