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浏民初字第02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敏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2302号原告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浏阳市集里办事处石霜北路123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汉辉,男,28岁,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邵红艳,女,25岁,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杨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杨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184元,减半收取6592元,由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如    意人民陪审员 杨金人民陪审员彭晓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