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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法执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成申请许银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许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执字第789号申请执行人李成,住宾县。申请执行人许银,住宾县。本院在执行李成申请执行许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宾县人民法院的(2015)宾民初字第73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5)宾民初字第739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福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