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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5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秦杏熏与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杏熏,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5341号原告秦杏熏,女,198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广州市。委托代理人徐刚,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栾晓丽,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杰宁,院长。委托代理人江军,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秦杏熏与被告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秦杏熏与被告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万秀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