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虹民初字第08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戴建国与徐庆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建国,徐庆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虹民初字第0809号原告戴建国。被告徐庆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南二环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建国与被告徐庆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建国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建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建国负担(已付)。审 判 员 程铭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赵玮书 记 员 王华 微信公众号“”